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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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风险投资的相关知识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最终通过使被投资公司上市、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类投资基金。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包括筹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大环节,其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基金运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成功的退出保证了私募基金投资高收益的取得和资金的高效循环。

二、私募基金法律风险

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

借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壳”,而愿意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走投无路,在经营和治理方面无力回天,大股东才会愿意出售卖“壳”。为了让“壳”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就需要买壳方聘请各个领域的专业团队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2、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失败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其中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破产清算则根据企业的性质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自己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为优先清算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营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规定。另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因为资产申报、审查不实而漏掉的债权债务等。

三、私募基金的误区

中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放压力,半信半疑下跟老师学习了半个月,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情绪对于教学的影响。在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情绪不佳,往往有如下的表现:一是教师情绪低落,

风险投资的相关知识

风险投资相关知识

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风险投资资本运作法律制度,这是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

也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得以运转的前提。

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形式有:私人资本,合伙基金,公司基金,信托形式的基金组织等等;现在,我国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还正在进行中。风险投资的项目决策机制,这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核心环节,即是一个风险投资商确定是否投资于一个新兴的高科技公司或项目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这个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一个风险投资的决策="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市场空间﹢创业者素质"。项目的成功选择是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基础。

风险投资的金融工具安排,即是风险投资商以怎样的金融工具组合来将基金投向风险企业。金融工具的安排主要有:纯债务的安排;普通股的安排;优先股及将上述之相结合,股权是较为普遍的安排方法。风险基金与银行资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风险投资的大多数情形是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

风险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与其他的投资不同的地方就在于风险投资是一项长线的投资,在投资以后,风险投资商要参与风险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这同时也是作为一项风险投资者的增值服务内容之一。一般地,风险投资者都会在被投资企业内拥有一个或几个的董事职位,以丰富的融资和管理经验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以获取更大的利益;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关心风险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但更关心风险基金何时能够套现并牟利;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被兼并或收购;执行事先的投资偿付协议等等;

资本市场特别是专门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是风险资金完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之后的最佳退出渠道,而且只有风险投资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才能使风险投资资金实现循环和极大地增值,才能激发风险投资家的热情。

风险投资的合同安排,合同安排是指创业者和风险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的。在风险投资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合同安排就更加重要。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互的需求,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合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的法律基础。

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在投资合同书中,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评定;二是创建企业的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

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规定:

风险企业定期向投资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情况的报告;

风险投资家应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风险投资家有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和出售股份的权力;

风险投资者有参与企业年度业务计划、重大开支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批权;

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发行的决策权,反股权稀释条款;

有的风险投资家还会要求企业以已有的资产为抵押或优先清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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