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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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怎么防范 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2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怎么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怎么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的防范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二是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陷阱及防范,下面由在本文在整理介绍。

  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

  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

  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

  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7、在规定违约方面

  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程度,或减少违约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8、在增补条款方面

  陷阱: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

  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陷阱及防范

  1、在发包人、承包人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质量条款方面

  陷阱:质量条款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

  防范:质量条款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3、签订违约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程度,或减少违约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4、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

  陷阱: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5、在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

  摘要:为了尽快解决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那么,我们在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中,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对策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实业公司

  某实业公司要建造一栋办公楼,2002年12月通过招投标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办公楼的结构、开工、竣工日期、工程造价纠纷的确定及违约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对工程造价作出了这样的约定: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土建、安装定额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实行预算包干。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开始组织施工,至2004年初工程竣工并经验收交付实业公司使用。此后双方进行工程造价结算时发生分歧:建筑公司主张,工程跨越98定额和03定额的实行时间,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结算工程造价;而实业公司主张,现行的定额应当是指合同签定时的定额,故应按98定额结算工程造价。实业公司对建筑公司报来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诉之法院。

  原告诉称:按双方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结算工程造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结算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辨称: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结算约定了按现行的土建、安装定额及相应的配套文件进行。现行的定额指的是合同签定时的定额,故应按98定额结算。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按现行的土建、安装定额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实行预算包干。因合同签定时实行的是98定额,所以现行定额应当是指98定额。故对原告主张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因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安装定额及计价标准属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额及计价标准的适用。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了适用的定额及计价标准后,不因新定额的颁布而自行适用新定额。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对原约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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