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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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 工程款拖欠的成因与法律解决途径分析第5期

添加时间:2022年8月6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

  企业在承包工程以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如果工程已经完成,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就属于工程竣工,工程竣工以后需要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发包方需要支付最后的款项,工程款结算也会发生纠纷,那么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结算纠纷有哪些形式

  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


  3、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在承包工程之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在工程竣工以后发包方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的方式有三种,其中包括按月结算以及分段结算等。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工程款拖欠的成因与法律解决途径分析第5期

工程款拖欠的成因与法律解决途径分析第5期

随着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屡屡见诸报端,农民工通过上楼、爬吊架等极端手段来催收工资款,工程款拖欠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有关政府的重视。在;温总理帮农村妇女讨工资;的事情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会议,出台了有关政策法规,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任务来落实。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工程款拖欠问题深入而广泛的讨论,但主要内容都集中在其形成的基础原因和解决途径上。笔者以下也从法律角度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一个分析探讨,希望能够为广大的建筑企业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一些决策参考。

一、工程款拖欠的成因

事实上,工程款拖欠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94年5月建设部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而后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等政策试图从制度上来实现制止发生新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

2002年底,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湖南、广东、黑龙江、甘肃、新疆、浙江和重庆等7省市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了调研。建设部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建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总公司等数十家中央大型建筑业企业发放了工程款拖欠情况调查表,获取了翔实的数据和具体的情况报告。根据调查,他们认为,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指出: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许多企业都不愿意打官司。部分地方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滥搞;业绩工程;、;形象工程;。

不少政府投资工程还是;三边工程;,工期紧、变更多,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予以立项或开工。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顾经济实力,盲目追求企业的发展规模,或明或暗地要求建筑业企业垫资承包,致使将银行对建筑业企业的贷款转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和行业自律能力均较弱。建筑行业出现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业主利用这个特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甚至签订;阴阳合同;,致使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同;陷阱;

笔者认为,从以上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来看,工程款拖欠问题形成原因是复杂而多元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是在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和担保等合同过程中而形成的问题,其基础原因可以认为是工程合同问题。实际上,以上在工程合同任何一个环节没有解决好都可能产生工程款拖欠问题。所以,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形成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主体地位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首先,如前所述,在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影响下,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失衡,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下。由于建设单位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往往利用这种优势来迫使建筑企业来接受其提出的合同条件,所以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虽然表现为意思自治,自愿平等的合同形式上平等,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很多条件的接受并非建筑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迫状态,合同当事人并非处于实质上的平等状态。其次,在政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中,政府的角色具有多重性,既是工程合同的主体,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对企业进行管理。在民商事活动中包括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政府同建筑企业应当具有同样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已为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所明确。但实践中,由于政府角色的多重性,往往会对建筑企业在无形或有形中产生影响和压力,建筑企业和政府在合同过程中并不是真正的平等,也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合同主体地位的这种不平等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并不能有完全真正的自主意思,不能订立最大程度上符合自己利益的合同。可以说,;阴阳合同;、;三边;工程和;垫资;;带资;工程现象都一定程度上是这种主体地位不平等而引起的现象。

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对工程款到位状况的审查和其使用的监管规定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工程款上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工程款或仅有少量的工程款,第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将工程款挪为他用。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才能够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实践中建设单位仅提供简单资金证明,甚至虚假资金证明就进行招标投标,而实际上由建筑企业垫资或带资施工的行为虽然为我国政策法规所禁止,但仍然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其原因是建筑企业为了获得工程而被迫接受的选择。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应该自由而富有竞争性。建筑企业的垫资和带资是一种建筑企业富有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表现,不应该受到约束。但笔者认为,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应该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应该遵守公平原则。在我国的现实是,建筑企业并非愿意或有能力进行垫资或带资进行建设,大多数建筑企业不得不以通过对材料商等供应商进行拖欠,甚至对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的方式来完成工程,以期从建设单位如期获得微薄利润,再行清偿材料商和农民工的工资。同时,这种行为将建筑市场置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因为建设单位的支付一旦出现问题,将使得整个建筑市场的资金链条断裂,严重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市场都有基本的规则,违反市场基本规则所为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建筑单位进行垫资和带资所进行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市场的规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建设单位的处分工程款的规定,所以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不能实现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尽管建设单位有足够的建筑工程款,但完全有机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工程款用于其他方面,并不能够保证工程款完全用于工程款支付。在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挪用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新的土地使用权以期获得更多的利润或用于其他途径,而建筑企业对此毫无对策。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科学、不严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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