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156571733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产权证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离婚房产没办房产证应该如何分割此房产?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产权证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龙华区律师 南湖区律师 社旗县律师 大邑县律师 嵊州律师 泗阳县律师 泗县律师

产权证这个名字说起来大家可能不太了解,但房产证这个名字大家是一定知道的,有些人会把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产权证除了包含《房屋所有权证》以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是需要具有特殊身份属性的人才能办理的,也没有什么办理期限,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房产证这类产权证办理期限。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产证办理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也就是说,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作了约定,开发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就要承担。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那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所谓的“90”天的期限。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一个“90 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综上所述,依据具体情况而言产权证办理期限为90天,在该期限内未取得产权证的应归责于出卖方,但是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因为这是属于私法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该以约定为准。如果法律出台相关强制性规定,则需要以其为准,强制性规定效力一般来说是高于约定的效力的。

离婚房产没办房产证应该如何分割此房产?

推荐: 离婚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 彩礼 夫妻查看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打算离婚,但离婚房产没办房产证或者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暂时不能就此房产进行分割,若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离婚房产没办房产证到底应该如何分割此房产下面跟着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如果未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房产是一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只有公证后,才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上文介绍,大家对于出现此种情况如何来解决已经有所了解。一方首先要证明此争议房产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自己享有分割的权利,其次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争端。以上是就离婚房产没办房产证问题的简单介绍,详情请咨询在线律师。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全国服务热线

185068345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