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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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有什么范围 个人房产融资有风险吗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务融资有什么范围

一、长、短期银行借款

以向银行有偿借贷,确定归还期限等内容,而实现的临时性融资。一般来讲借款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借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由借款单位提出,经央行批准,由主办银行发行的记名或非记名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特点是融资成本较低,但申请发行的条件较高,且发行周期较长。

三、综合授信管理工作

它是指银行根据一定的条件,向公司提供各种金融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总称。综合授信一般适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基础上,双方的相互支持和合作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企业与银行双方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授信总额和授信范围,在办理具体的业务时,再订立合同。

四、信用证等其他中间金融业务

信用证一般用于进、出口经济业务较多,施工企业此类金融品种使用较少。

五、保函

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并承诺的,确认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工程赔付保证。保函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保修保函、工程预付款等形式。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务融资的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房产融资有风险吗

个人房产融资有风险吗

个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抵押人不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折价拍卖房屋实现债权。

《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以上知识就是对“个人房产融资有没有风险”问题进行的解答,个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抵押人不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折价拍卖房屋实现债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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