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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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的诉讼期限问题 业主要求质量赔偿需要在质保期限内申请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延期交房的诉讼期限问题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房屋延期交付的诉讼时效,包括超时、期限中断等知识内容。下面,房地产为您详细介绍。


  问:


  5年前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0年2月30日交房,并答应办出大产证。但是直到2003年5月大产证才办出来。我想要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但担心诉讼时效是否过了


  律师答: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若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就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我国法律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两年。


  你的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2月起计算至2002年2月,而不是拿到大产证后才算起。超过上述期限,你就丧失了胜诉权。


  但如果你在2002年2月之前就向开发商主张上述权利,则诉讼时效就从你主张的日期起重新计算两年。当然,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如挂号信等书面证据,打电话口头说说一般是不行的。


  相关法条: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业主要求质量赔偿需要在质保期限内申请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个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其中涉及拖欠工程款、房屋验收质量问题等知识内容。下面,房地产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介绍


  二、专业律师点评


  三、相关法律法规


  正文:




  上海某装潢设计公司与日本客户盐某于 2005 年 10月签订了装修合同,由装潢公司对盐某购买别墅房进行室内装修,总价款36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2005年10月10至2006年1月15日共计75天;合同签订后开工前3天内支付40%装修款,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5%装修款,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20%装修款,工程竣工验收支付余款。盐某于合同签订后施工前支付了40%的工程款144000 元。2005年11月初隐蔽工程验收工贸公司支付35%的工程款126000元。之后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后续款项。施工过程中盐某有项目增加,故工程到2006年2月2日结束,但盐某拒绝验收,并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9万及项目增加项目款16万,共计25万。同年3月盐某入住别墅。装潢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讼至法院,盐某收到诉状后提起反诉,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辩论,同时诉讼中盐某申请量工程质量鉴定,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支持装修公司价款支付请求,同时要求进行工程整改。驳回业主质量赔偿要求。




  接受装修公司委托后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并了解了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


  对于房屋装修应当及时办理各个阶段的验收,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做到保质保量。房屋质量问题与装修保修服务属于2个不同的概念。装潢公司对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有变动的应当要求业主及时确认。业主要求变更设计或者要求增减项目的应当要求业主书面确认并要求合理的延期。否则等到施工结束时导致的延期会成为装修公司的风险。业主要求质量赔偿的一定要在质保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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