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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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哪些工程建设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如何处理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资料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对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应尽的,关于这一点,在当初的承包合同中就应该有所规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验收,自己一方面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才不会影响验收的进度。

二、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2、发包人已经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否再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在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先行使用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并以行为表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保修,分歧较大。我们认为,如果使用并不会造成已经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保修期应以发包人实际使用日期起算。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相关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是否仍可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但事实上并未真正组织验收或者保留部分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工程款和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给付只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两者的要求不同。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应依法干预。不管当事人是否真正组织验收,只要其签署了合格意见,与提前使用一样,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的不能免除,仍应承担保修。

4、发包人是否可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以上知识就是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的,承包方可以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哪些工程建设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哪些工程建设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工程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主要有: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等邮电电讯项目灌溉、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学教育文化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等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首先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有定的,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资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各种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国家主体融资的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需求、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交易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招标时间、报名时间和开标时间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或业主联系方法等内容。以吸引投资者参加投标。其通常由标题,标号,正文和联系方式四部分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从上文我们知道了。工程招标一般是针对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者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这些工程才会选择招标的方式来完成工程的修建。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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