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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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企业拆迁谈判是怎样

添加时间:2024年1月30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各地都会发生征地拆迁的情形,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方面也颁布了系列规定。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方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意识。

  一、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拆迁安置的方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征地拆迁的结合型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 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企业拆迁谈判是怎样

  企业拆迁是相对比较麻烦的事情,而且要考虑的事情也是比较多的,在办理企业拆迁的时候要与拆迁组进行谈判,拆迁组要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那么企业拆迁谈判是怎样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企业拆迁谈判是怎样

  拆迁补偿的第一次报价通常会影响到日后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一开始你就不假思索的答应了报价,或者刚开始就;狮子大开口;,那拆迁方就会知道你的心理底线,通过策略的谈判和过程控制逐步改变你的期望值,使其越来越接近自己的谈判目标。

  要把握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在企业拆迁中,重要的部分是停产停业损失,所以谈判的时候对于这一块可以多说几句。而且可以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

  二、企业拆迁的赔偿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拆迁如何赔偿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企业迁到新的地址,通过与员工协商,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但如果因为搬迁后离原地址太远或者拆迁导致了企业的倒闭,从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三、提高企业拆迁补偿的几点建议

  因为我们业务领域的特定性,不可避免的要跟政府机关有交涉,维护好和当地政府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况且一般拆迁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很有可能就是利害关系的一方,在这种利益对抗中,如何既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能兼顾政府形象,值得深究。一般我们建议,被拆迁人要积极和拆迁方谈判,保持谈判的渠道畅通,律师则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方向出发依法办事;如果政府干涉被拆迁人在诉讼方面的工作,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回避态度,;有事可以跟律师沟通,具体事宜我们老百姓不太懂;,;律师看案件没有进展就直接诉讼了;,;我们只是配合律师的维权;。总之在处理和政府的关系时,要双管齐下,一个是谈,一个是诉,谈主要针对被拆迁人,诉主要有律师来进行操作,这样才能取得以诉讼促进谈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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