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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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年1月30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8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 捷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

深建规〔2008〕1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建设、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一些违法或者违规进行监理招标、降低监理费等行为,影响了监理业的正常发展,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为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应当与本次发包工程的计划工期一致,且不应当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如果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超过按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的,应当按比例提高监理服务收费。

  二、工程监理招标计价基数应当按照监理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投资额计取,投资额应当包括建筑安装费以及与工程项目功能有关的全部设备费: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设备、建筑电气设备、智能建筑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梯消防系统设备等。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诺设备不计入监理费。

  三、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在该表基础上增加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的,应当按人数比例提高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或者按人工日费用标准增加计费。

  四、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给建设单位配备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

  五、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无偿提供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如要求监理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计费标准给予计费。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时,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条款,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条款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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