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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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是什么 为什么要确定建设工程发包人

添加时间:2024年1月30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是什么

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

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工程的建设和实用增值。

1、建设工程管理涉及工程决策期、实施期、使用期,而决策期主要是项目资金、任务的定义及明确目标,实施期和使用期对于工程成本、进度、质量、安全、信息协调沟通等形成过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着重后两个时期的控制,有利于工程达到目标。

2、增值与剩余价值有点类似,剩余价值是是劳动者实现的,在资本社会里,就是资本家通过资本的运作,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建设管理的增值服务,就是项目经理为了老板实现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提供的组织、协调工作,当然他自己也是被剥削的对象。对于单个项目来说增值和进度成正比,与安全成反比。

为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做好后台支撑,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工程建设流程,结合集团公司内控管理要求,明确工程建设流程中各阶段的相互,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建设项目立项的申报各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市场及现有资源情况上报工程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市场需求预测、建设目标及内容、外部条件分析、进度安排、投资额、经济效益分析、撤旧材料等。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实地调查后,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批复、考核均以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二、项目立项的预算申报及审批各建设单位每月25日至月底上报下月项目预算和项目建议书,预算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企业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投资预算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分析。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发展部审核后报分管总经理同意,向省公司申请立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企业发展部审核后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向省公司申请立项。对于确因市场竞争激烈、效益显著,需要当月审批的预算外项目,项目建议书经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向省公司申请立项,但项目数不得超过当月正常预算的20%。

三、项目设计项目立项后,由建设单位直接进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人员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与项目负责人员一起实地勘察,设计与实际必须相符。设计完成后与实地误差不能超过5%,每超出1个百分点扣除项目负责单位绩效工资100元。

四、项目设计的批复项目设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单位进行初审,由分管技术人员和分管领导对预算内的设计和图纸签字后每月20日前报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对设计的合理性、取费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签批,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发展部将安排人员实地核实。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如设计不合理或与项目建议书不符的退回项目负责单位,与项目建议书不符的按照第三项进行考核。

为什么要确定建设工程发包人

一、为什么要确定建设工程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民事,发包工程时需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报建、立项、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对工程对外发包。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有些因审查发包人主体资格不严,在发包人主体资格都没有搞清楚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发生纠纷时,不知以谁为被告起诉对自己更有利,更能维护合法的利益。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要提起诉讼,就要解决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质量、工期、造价确定等问题发生纠纷,当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如何选择确定谁作为被告,就显得尤为关键。有时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有些是合格的主体,有些不是合格的主体,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应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的关系、民事承担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考虑。

可以依据合同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确定为被告;在共同发包中,将合同中各个发包人都列为被告;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找出实际上的发包人,以便确定将谁列为被告较好或者是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和实际上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确定发包人为被告时,应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这样,才能最终达到诉讼的目的。

二、如何确定发包人

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

其次,审查各种审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主体资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作出的一些具体要求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具体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当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开发项目主体资格合法的基础上作为发包人对外发包工程时,也才可能是合法的发包人。

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设项目,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地等情况,在确定发包人主体资格上,要具体分析。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实体;有的合作各方组成合伙性质;有的合作各方仅为协作性质。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建设工程发包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判断合作各方谁具有发包主体资格时,要从合法性上来判断,是否具合法有开发资质,手续是否完备。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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