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156571733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6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要接触到合同。找到工作签劳动合同,买房签购房合同,还有日常的口头合同等等。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特点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综上所叙,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现在为了合同签订的方便性,在合同性质以及内容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对合同的有些条款进行固定性的约定,像是这样类似的条款,我们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的,因为将一个条款认定为是格式条款以后,就会有不同的作用,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三、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一个条款如果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这样的条款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不能加重对方的而减轻自己的等等,因此条款的认定标准也就很重要了。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全国服务热线

185068345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