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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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设立科创板 融资租赁费用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6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专家解读设立科创板

《科创板:真正的中国**斯达克》认为:

对宏观经济:利好。扩大直接融资,刺激科技创新,利好实体经济。创业板九年四万亿市值,科创板条件更宽松,这对面临资本寒冬的实体经济来说是个好事。

对A股市场:分化。高规格的重大改革,过去几年由于地方以及各部门的利益冲突一直没搞成,现在顶层直接推动,对市场长期发展肯定是好事,但短期来看,注册制开闸,市场可能担心拉低市场估值。尤其是对创业板以及高估值的科技股是大-利空,同类标的在科创板可以更便捷的上市,已有标的稀缺性当然会下降。试想,如果750亿估值的今日头条能在科创板上市,你会怎么选择

对拟上市企业:利好。试点注册制,上市更便利,门槛更低,时间更快,独角兽不用背井离乡了。比如,今日头条是不是可以留住了

对投资者:分化。对存量投资者可能会有短期冲击,但对增量投资者来说是利好,以前投不到BATJ,以后在科创板可能投到,毕竟TMD们还有好多没上市。

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利好。主板市场上不去,海外市场太拥挤,这里将提供一个新退出渠道,对于度过资本寒冬不失为一个好消息。

对新三板:大-利空。中国**斯达克不用争了。新三板的冬天可能过不完了。不过优质的新三板公司多了个转板渠道,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新三板转板制度落地的前提:IPO注册制》认为:

IPO注册制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目前仍实行核准制,企业要想IPO,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是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也是必需的,但是满足这两点并不必然就能在发审委审核通过。

推出新三板企业向交易所市场转板制度,意味着企业直接向交易所请上市交易,交易所主要根据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在注册制下,企业若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做到信披合规,便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若申请转板上市,也可以顺利进入交易所市场。

两相比较,不再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消除了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板制度也正式落了地。

《注册制带来的投资机会》提出:

注册制带来的影响

1、带来市场大扩容,增加上市资源供给;

2、注册制不会带来上市公司质的下降

3、上市资源供给增加,上市公司竞争更加激烈;

4、注册制改革将使发行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

5、“壳资源”的价值将下降,促进重组的进行。

券商。一方面,注册制可以增加券商投行、承销业务收入,扩大券商业绩增长。另一方面,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市场成交量必然增加,这对券商经纪业务是利好。

创投。注册制对创投公司带来的好处是: 可以缩短创投退出的周期,加速创投企业的业绩实现和资金周转。 可以让更多的创投投资项目实现上市,扩大创投公司的盈利点,提升创投司的盈利。

重组。注册制的实施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这给“壳资源”提供机会。其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转让“壳资源”与进行资产注入的动力或压力将较以往更强。

《战略新兴板建设方案浮出水面,聚焦新兴和创业产业》认为:

聚焦新兴和创新产业,实行差异化上市条件和制度:

定位“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重点服务于已跨越了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

初期将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制造 2025”十大重大发展领域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同时,国家其他相关产业规划确定的新兴产业,以及商业模式创新,公司治理创新等其他创新型企业,也都属于战略新兴板所服务的范围。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也将与时俱进地纳入许多现有产业规划和市场行业划分无法覆盖的全新行业。

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首先淡化盈利要求,主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在传统的“净利润+收入”的标准之外,引入以市值为核心的财务指标组合,增加“市值+收入”、“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权益”等多种多套财务标准,形成多元化上市标准体系,允许暂时达不到要求的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差异化制度安排:新兴产业板将在发行流程、交易制度、股权激励等方面也将实行特殊安排。对申请在战略新兴板上市的企业以及今后申请再融资的企业实行注册制发行,并适当考虑简化发行流程;在并购重组方面,考虑鼓励尚未盈利的新兴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扩展产业链,做大做强;交易制度方面,上市公司将使用独立交易代码,设置独立显示行情,编制独立板块指数和产业指数;股权激励方面,将鼓励新兴板上市公司建立灵活的股权激励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初期任务承载中*股回归,未来优质企业有望回归A股。以上是大律师网为您整理了各界专家对科创板的精华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来到与专业律师进行在线交流。

融资租赁费用包括哪些

融资租赁费用包括哪些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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