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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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起诉合同无效有什么流程.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添加时间:2024年1月15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此处,收缴的范围如何确定

1、收缴的对象:进行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是承包人因分包、转包所取得的利益、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利益。除这三种合同外,人民法院不能做范围扩大,收缴其他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

2、收缴的标的: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为超出工程造价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另,收缴的应当是实际已经取得的财产,对约定的财产不能采取收缴措施。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这里的“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

这里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仅包括整体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还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和经承包人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整体、阶段性还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只要是合格的建设工程,其便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同意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

建设工程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款是否需要支付取决于修复后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但若双方均不同意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那么工程款如何确定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均认可该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那么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至于由谁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承包人也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

2、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该建设工程到底是否可以修复。

四、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占很大一部分,实际竣工的日期涉及到违约金的给付问题,而违约金的给付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要等到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五、建设工程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如何确定工程款

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会采取固价方式,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设计,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呢。

1、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则仍旧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2、如果增减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对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如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结算。

3、如果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对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鉴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增减部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

六、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如何举证

因工程量的多少与工程款的数额直接相关,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管理不规范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虽实际发生变化,但承包人却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导致工程量的争议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绝大比例。实践中,能够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列举如下:

1、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双方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商谈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会议双方签字才有效。

2、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备忘录等。

3、工程通知资料,发包人对工程施工事项的变更通过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承包人。

4、工程检验记录、工程对账签证、工程量变更单等。

七、“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这三个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若对这三方面变更,势必引起合同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若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变更,则应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另外,还要区分导致合同变更发生的原因,如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实质性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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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合同无效有什么流程.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起诉合同无效有什么流程.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原告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写明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理由。法院审查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质证举证,法庭辩论,最后进行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

属于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谁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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