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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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所需费用 处理网络经济纠纷中的优势

添加时间:2024年1月15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杭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叶宗南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所需费用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 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处理网络经济纠纷中的优势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那么面对信息时代的网络经济纠纷,诉讼与仲裁将如何应对


  一、基于互联网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类型


  要分析诉讼与仲裁对信息时代网络经济纠纷如何应对,首先便要清楚究竟存在哪些类型的网络经济纠纷。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新经济的曙光,然而其历程却非一帆风顺,从最初门户网站的风光到互联网经济泡沫的破灭到现在的全面复苏,从只为赚取眼球而无盈利到现在的短信、网络游戏多面开花的盈利方式,互联网经济在短短三四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目前而言,互联网经济主要集中在短信邮箱等网络服务、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电子商务等领域,而基于互联网经济而带来的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标志纠纷


  网络标志在这里主要指域名和通用网址、网络实名。域名的法律纠纷由来已久,域名作为互联网中数据交换时的唯一识别地址,是为了替换不易记忆的数字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代号,这种代号具有唯一性,正是这种唯一性带来了大量的域名纠纷。


  近几年,互联网在全球飞速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1]目前全球互联网注册的域名地址达到了6290万个,并且每年以几何数字递增。[2]域名纠纷也越来越多,它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域名合同纠纷。即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以域名为客体的一种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又包括:


  、域名注册合同纠纷。即在域名的申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依据域名申请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管理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合同发生的域名争议。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域名转让合同纠纷。即在域名的转让过程中,依据域名持有人与域名受让人之间的域名转让合同产生的域名争议。


  、域名委托注册合同纠纷。即在域名的申请注册过程中,依据域名注册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域名委托注册合同产生的域名争议。


  2、域名侵权纠纷。即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等其他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因域名或商标、商号等权利客体的使用而发生的域名纠纷。此类纠纷发生于域名、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的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多表现为一种权利的使用侵犯了另一种在先权利,其性质较为复杂。


  域名合同纠纷可依双方的域名注册合同、域名转让合同、域名委托注册合同以及各国民法、合同法等得到明确的解决,由于有合同依据,相关立法也较为完备,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中都无争议。域名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尚不多见,上海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了一起委托注册域名纠纷案,而域名侵权纠纷由于各国都缺乏相应立法,在纠纷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大。[3]


  通用网址与网络实名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或网络实名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只需要使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告诉浏览器您要去的通用网址既可。通用网址或网络实名的纠纷类型与域名纠纷的类型相似。目前此类纠纷发生数量不多,但随其发展,必将与域名纠纷并驾齐驱。2004年6月就在武汉中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实名权属争议案。[4]


  电子商务纠纷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5]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主要集中在网上购物,如易趣网,淘宝网、卓越网等,这里面发生的纠纷主要体现在:


  1、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货不对板、欺诈等多种原因产生的与传统买卖并无多大区别的合同纠纷。


  2、买方或卖方与作为购物平台的商务网站之间的纠纷,由于大量的购物网站还提供中介平台的作用,即类似于大商场将柜台租赁给个体,但由于在虚拟的网络上缺乏具体的审查,导致大量虚假、欺诈的存在,从而引发种种纠纷。


  网络游戏带来的虚拟财产纠纷


  此类纠纷最为特殊。网络游戏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社区,或者说虚拟的社会,参与其中的人需要一定的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来进行游戏,这就使得游戏里的虚拟财产诸如游戏钱币,游戏里的装备武器等具有了一定的使用价值,从而引发了游戏内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买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虚拟财产现实交易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有两方面: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1、游戏玩家之间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


  2、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关于虚拟财产之间的纠纷。


  网络著作权纠纷


  这类纠纷发生的数量相当多,面也相当广,包括了文字、音像等各个方面。由于网络的传播相当的快捷,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人人都可以在网上复制粘贴下载,这就导致了著作权的保护在网络上难以像传统媒体那样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导致了大量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发生。而大多数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纠纷主要是著作权侵权纠纷。


  电子邮箱、短信、网络广告等其他网上服务带来的纠纷


  目前对于提供收费电子邮件、短信及网络广告等网上服务的内容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些服务也会带来一些纠纷,但此类纠纷目前发生的数量不多。


  二、诉讼与仲裁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中的比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大都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先看看实践中处理的一系列网络经济纠纷案件。


  通过诉讼解决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例


  由于网络经济纠纷缺乏相应的处理先例,同时在网络经济交往方面没有相应的商业惯例,当事人也很少在相关的协议上加入仲裁条款,因此多数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还是选择了诉讼。


  1、网络标志纠纷方面。这方面域名纠纷发生的较多,且在诉讼中处理的实际案例也有不少,但大多数采取诉讼解决的域名纠纷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能最终解决。


  如;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辉瑞公司与万用信息网公司域名侵权纠纷案;、;宜家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国网公司与卡地亚公司域名纠纷案;、;宝洁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等,这几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件都经过了二审,而且全部集中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处理这几起域名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巴黎公约》,将;杜邦;、;宝洁;等公司的驰名商标与域名对应起来,保护了他们的域名权益。


  在通用网址与网络实名方面,目前实际发生的案例还相当少,主要由于这两项技术尚未全面普及,但网络的发展是相当迅速的,网络实名的运用目前迅速扩大,相应的纠纷的发生也随之而来。如:世纪精剪诉名剪天下及3721网络实名注册侵害商标权案,此案在成都中院的调解下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最后于2003年08月1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名剪天下向世纪精剪正式赔礼道歉;名剪天下向世纪精剪赔偿人民币4万元,并将;世纪精剪;网络实名归还给世纪精剪;3721在协议达成后日内特向世纪精剪提供3年免费世纪精剪网络实名服务并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6]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及个体经营户王某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该案受理法院武汉中院判定:网络实名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不属于同一类或相近类群,3721公司接受王某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不构成对;亿房;商标侵权。目前该案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2、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类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比较少,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合同的认定也比较困难,但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会大大规范电子商务的操作。目前诉讼到法院的相关案例主要有:;张岩诉金贸网拍公司、国安五龙公司案 ;, 2000年3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易趣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案 ;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案是我国首例关于电子合同履行效力的案例;;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6日受理了此案。


  3、网络著作权纠纷。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复制一个作品变成了非常容易的事情。这给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著作权案件纠纷在网上发生的相当多,主要是著作权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在法院处理的也比较多,如:;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吴卫捷诉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4、网络游戏带来的虚拟财产纠纷。短短两三年时间,网络游戏在我国迅猛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虚拟财产纠纷在实践中凸现出来。目前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而广东首例虚拟人物纠纷案;张勇诉广州网易公司;精灵;网络游戏人物被删案;也与2004年7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仲裁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中的运用


  诉讼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的过程中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处理相关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件中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仲裁在这方面的运用相比于诉讼,目前显得较为匮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1、目前大多数网络经济纠纷案件多为侵权案件,如域名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等都大量存在,而此类侵权案件事先往往没有仲裁协议,也就难以进入仲裁领域。


  2、网络经济纠纷多为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仲裁制度在传统的商事领域有极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传统的国际商事领域,在这些领域发生纠纷寻求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已有一种惯性,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上也相当成熟,但对于新型的网络经济纠纷而言,尚没有形成通过仲裁去寻求解决的这样一种惯性,加上网络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空白,仲裁在这方面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对于首次出现的新型的网络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了法院,选择了诉讼。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3、目前的仲裁制度尚不完善,对于网络经济纠纷这样的新领域,缺乏良好的切入途径。


  尽管如此,各地仲裁委员会也在为适应网络经济纠纷的需求,不断寻求创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就提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为适应网络时代对仲裁工作的客观要求,积极参与相关行业规范的制定,大胆而审慎选聘熟悉网络技术、网络经济的优秀人才担任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委员会办公自动化水平,大力加强网站建设。; 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在近年来成功解决了多起关于域名、网络广告、网上购物、网站合作以及网络服务等类型的纠纷。[7]


  在处理网络经济纠纷中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网络经济纠纷大都属于新类型的经济纠纷,寻律根据比较困难,各地仲裁委员会不敢轻易尝试,因此在仲裁领域尚未积极地展开对涉及网络经济纠纷的处理;而法院则逐渐在运用法律解释的功能,积极受理相关的案件。虽然网络纠纷案件目前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其实在网络经济纠纷的处理上,仲裁占有如下优势:


  1、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在处理相关网络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管辖权的问题。如域名纠纷上,在域名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侵权地,是注册地还是使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诉法第22条及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域名纠纷案件中究竟是域名注册地还是使用地为侵权行为地此外,大量域名纠纷案件涉及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跨国纠纷,而其他类型的网络经济也大多具有国际性特点,客观要求其纠纷的解决不受地域、国界之限制。而仲裁实行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网络经济纠纷的双方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选择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使双方争议的管辖处于一种预期的确定状态,避免因案件管辖不确定产生的麻烦和拖延。


  2、效率问题。通过诉讼解决往往时间拖得比较长,一般涉及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件,多数打到二审,这往往导致赢了官司却因时间拖的过长而失去了意义。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案件,等到判决下来,也许原本价值很高的虚拟财产已经因为游戏里的情况变化而大大贬值,即使重新获得物品,也已经失去了意义。网络经济的瞬时性、多样性,使当事人对快捷、灵活地解决纠纷有了更高的期待。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1、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经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法规。


  网络标志方面:《商标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而半官方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则根据上述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至于通用网址与网络实名方面尚未存在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著作权方面:《著作权法》;《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网上服务方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国外关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WTO的《信息技术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电讯服务的附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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