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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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从事风险投资时可享受豁免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2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作为私募基金重要投资方向的风险投资从出生伊始就秉承“高风险、高收益”的专业特色,高科技领域的微软、苹果电脑、sun微系统、lotus和医疗领域的磁共振影像、超声波、血管成形术和可植入去纤颤器无不受益匪浅。虽然私募基金有助于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有助于提高质量、增强效率,有助于改进中小企业弱势地位,然而,其经常承担了源于产品安全、效率测试、专利保护、良好的分销渠道和激烈市场竞争等银行和其它私有资本(private capital)所不愿承担的高风险[⑦],所以其投资的失败几率也非常高。现实规范中,应平衡风险与收益的成本关系,明确一定范围的金融反垄断制度豁免,鼓励从事风险投资,以便特定高风险产业能够做强做大。当局可以规定,在直接进行风险投资时,只要私募基金能证明与其它私募基金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而且能使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受益,可以不适用禁止垄断协议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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