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156571733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保障房建设应该引入听证程序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3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众所周知,保障房是地方政府部门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属于城市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供给范畴。由于其中很大一部分只租不售,保障对象很难说有确切所指,但笼统来讲是明确保障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只是,在这种利益高度关联中,中低收入群体之于保障房没有任何话语权,选址和建设更没有体现他们的任何意志,而完全变成了政府部门的单向度操作。这是“有房无人”的深层次原因。

  保障房由政府部门主导本没有错,但是却不能关门操作。一方面,公权力尚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关门操作难免会权力自肥,谋求部门利益;另一方面,某些公权力官僚主义突出,之于保障房未必看作是公共服务供给,而会有“施舍”心理。关门操作的结果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政府部门给自己建的保障房位置优越、面积超标,保障房变成了“官适房”,譬如广东河源(楼盘)市以经适房名义建的“市直小区”;给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建的保障房,就被“放逐”到了生僻地。

  保障房既然是供给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最终是这个群体承租入住,而非政府部门,那么就需要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他们的意向和意志。否则,强扭的瓜不甜,政府部门单向度操作,从自己的主观意识出发硬要“拉郎配”,往往就会把好事办砸。这是在若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都被验证了的逻辑与问题。一些地方保障房大量空置,只不过在重复民众对单向度操作的不认可。

  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保障房看作是城市的公共保障设施。以此出发,其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就需要引入公共听证程序。我国在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公共听证制度。譬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保障房选址和建设中引入公共听证程序,当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在保障房建设中广泛吸纳民意和凝聚共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中低收入群体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的话语权,在公共政策方面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改变目前保障房建设过程的单向度和封闭性。只有在保障房建设中引入公共听证,让怀揣着“安居梦”的人们在建设之初即有认同感,才不会建成后大量闲置。至于如何保证公共听证的效果与效力,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全国服务热线

185068345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