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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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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程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2004年8月4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进行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本人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
  第六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诉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 所投诉的项目名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
  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权部门提出投诉;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在决定不予受理时,应将投诉材料退还投诉人,如果投诉中附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未附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合格,即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实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没有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六)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九条 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件,且属于管辖权限范围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投诉人或投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办人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呈批表,列出主要投诉内容,并提出经办人意见;
  (二)经办人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调查结束后,经办人向单位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及主张;
  2.调查情况;
  3.存在问题
  4.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5.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四)案件经办人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五)经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 对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予以驳回;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十七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做笔录,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后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交办的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将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交办的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会议研究决定,可通知招标人中止招标事宜。
  第二十三条 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4年8月4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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