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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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7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限期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对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5.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6.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十、补充协议(或扩展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若建筑工程一切险通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补充协议(或扩展)条款相冲突,则以招标文件的要求、扩展条款为准。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从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中剔除,由承保人负责赔偿。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2)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超过3天的用量,且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工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水灾及其他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5.施工机器、装置及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工地施工所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领用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的损失。

  6.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7.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损失应以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8.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期限:国家验收后一年。

  9.争议解决: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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