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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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股权众筹亟待出台细化法律法规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泉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怎么写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怎么写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般投资公司没有标准的经营范围版本,可填报的经营范围可参考其他类别,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字数一般有要求:

1、贸易类: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3、安装类: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4、科技类: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

5、咨询类: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6、生产类: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

综上所述,投资公司发展壮大的原因也在于市场的推动。我国对于投资公司的态度是给予鼓励的政策,因为投资公司有利于我国投资市场的良好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关于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的问题,根据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为大家总结了经营范围的类别。

股权众筹亟待出台细化法律法规

一、股权众筹亟待出台细化法律法规

随着监管对行业不断投入关注,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和融资方也将目光投向了股权投融资模式,希望能够出让一定股权来获取更多资金和投入。同时,更多普通投资者也开始以股权众筹作为切入点,进军股权投资领域,参与风险投资。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行业规范发展后,股权融资才能更好地满足过去传统金融无法服务到的中小投资者和创业者,正逐步成为普惠大众、创造社会价值的金融方式。

8月20日,人人投和诺米多公司的纠纷在方兴未艾的众筹行业一石激起千层浪。目前,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体系还在完善中,许多细则还未出台。作为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法院如何对股权众筹交易进行司法评价引人关注。而此案背后也事关无数众筹投资者的决定。

“我也非常关注这场官司,人人投和诺米多公司的纠纷问题一直是我最担忧的,我投的平台也是通过融资项目事前调查、分批放贷等方式来控制风险,这些方法到底管不管用,能不能规避风险好像还值得商榷。”一位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李宏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对于更多刚刚兴起的股权众筹平台来说,还有诸多内外挑战,市场呼吁监管细则尽快出台,使得行业有法可依,投资者利益得到保障。

二、股权众筹第一案,众筹合同合法有效

股权众筹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创新的一种交易模式,股权众筹发展如火如荼,但遗憾的是监管上至今仍处空白。

8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首例股权众筹案,委托方因开店需要,向“人人投”平台提出融资要求,可最终融资失败,双方互指对方违约,进而对簿公堂,成为股权众筹第一案。

原告飞度公司称,其运营着“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今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被告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融资金额为88万元,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成功。但在融资成功后,经飞度公司多方核实,发现诺米多公司提供的项目所涉房屋性质、物业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飞度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但诺米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为避免飞度公司平台投资人投资风险增大,飞度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于4月14日解除了与诺米多公司的协议,并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居间费用、违约金等共计10.7万余元。

诺米多公司不认可飞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诺米多公司代理人提出,“人人投”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后,由投资人进行认购,融资成功,并且诺米多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最终设立合伙企业后,才能向飞度公司支付融资总额5%的居间费。可是,本案中双方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后,诺米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项目选址和装修工作,准备在4月15日开一家排骨店并正式营业,然而,飞度公司拒绝支付融资款,在诺米多公司的一再催促下,飞度公司突然提出诺米多公司所租房屋存在违建、没有房产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并在诺米多公司作出充分解释说明后,仍擅自在股东QQ群里发布质疑信息,致使开店计划泡汤。

诺米多还提出,“人人投”聚集86位投资人的做法,违反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这种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存疑。

目前双方均拒绝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暂且不论此案双方谁对谁错,本案中提出的一大焦点问题,便是股权众筹项目如何面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上限的规定。

“人人投”提出了一种股权架构方案来规避这一问题:可以让融资方和一部分出资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这个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的46位出资人再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合伙企业嵌套的模式。

而一家股权众筹企业负责人林菲表示:“这是行业内比较流行的做法。也可以通过股份代持的办法来解决,即其中一些股东代持另一些股东的份额,被代持者成为隐名股东。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前者不知能否得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后者则在出现利益纠纷时难以保障股东权益。”

而记者发现,人人投创始人兼CEO郑林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袖峰会上曾发表了众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题演讲。他介绍,人人投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除了最基本的7层风控外,还进行了定向众筹等方面的探索,之后会联合所有众筹平台和民间机构,共同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根据媒体报道,此案中项目投资方通过人人投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了解到项目存在一些疑点,最终认为本案被告涉嫌欺诈——存在“道德瑕疵”,故此要求解散项目。现在看来,这依然存在法律上的纠葛。

万事开头难,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股权众筹第一案也呼吁这监管细则尽快出台,明确平台各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众筹是个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以前没有想那么多,现在看来,股权众筹还面临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

三、政策更迭

为防范风险,证监会[微博]近期正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8月7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证监局应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证监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在专项检查前,监管层对股权众筹定义进行了明确。

林菲指出:“原先大家都是按照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在做,这个办法对法规适用范围、股权众筹的准入要求、禁止行为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不过由于是征求意见阶段,执行得也不是非常严格。”

“但现在不同了,监管层重新将行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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