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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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阁楼物业费减半 收钱后“翻脸不认人” 建筑工程纠纷在处理方法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泉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买房前阁楼物业费减半 收钱后“翻脸不认人”

  自己签了合同,买了房子,没想到去领新房钥匙的时候,当初的承诺却不算数了。19日上午,董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他在垦利汇丰馨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带阁楼的房子,销售方在房屋阁楼物业收费等问题上说法前后不一。

  ;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销售人员承诺带阁楼的房子,阁楼的物业收费、采暖费按面积的一半进行收费,但是16号去领新房钥匙的时候,却被告知要按实际面积缴纳。;董先生说,他买的房子阁楼是46平方米,如果按当时销售人员的说法,应该只交23平方米的物业费,;除了我还有好几个业主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王先生称,他去找当时承诺按照一半面积收费的销售人员,却被告知销售人员已经辞职了。

  就此问题,记者询问了汇丰馨园小区的销售人员周经理,她表示,当时新房开盘销售时并没有出台物业相关收费标准,物业相关收费标准也是在经过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才在交房时告知业主并收取一定费用,所以销售方不可能有那种阁楼半价收取物业费的承诺,另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有可能是业主在与个别销售人员交谈时没有沟通清楚引起误解。

  黄河口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以双方相关书面协议合同为准,口头承诺并不能作为相关依据。

建筑工程纠纷在处理方法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核心内容:《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建筑工程纠纷在处理方法上还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接下来将为您一一介绍。

  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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