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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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人该如何机智应对工程款拖欠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qzjjjfls.com/

 叶宗南,泉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首先要以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为原则。因此,施工合同管理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从施工开始,依据合同相互约束,彼此监督,贯彻执行至工程结束的全过程的、动态的管理。


  目前我国正规的施工合同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E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文以此示范文本,解析在施工过程中较易制约对方的、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造价计价体系条款。之所以称造价计价体系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均与最终工程结算造价密切相关,与工程经济效益密切相关。这些条款体现在合同的各个方面,可分为明显工程价款条款、可转化为经济的条款、隐含的经济条款。


  一、明显工程价款条款。这些条款含有明显价款,约定必须清晰、明了、有制约性,可操作性强。主要包括:1、施工合同价款:必须明确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价款即是招标的中标价格,但未规定中标价格必须包干。一般来说,对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施工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这样既体现了招标的公正性、严肃性,又有利于施工进展过程中的工程款拨付控制;对工期较长、规模较大、前期准备不甚充分的施工项目,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以更好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实际费用支出。所以,该条款必须明晰,如果为固定总价合同,必须写明总价固定包干的范围,应包含双方在工程招标书和中标书及其附件已经明确的工程内容和预计的风险因素;2、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条款:这些条款包含了本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一经签定,不可随意更改。这些条款往往与投标人的优惠条件一同出现,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情况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几乎没有一个工程是不发生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这些条款约定了发生这些情况后的工程价款处理方式、结算方式,必须仔细推敲,认真对待;3、工程款拨付方式条款:就整个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而言,施工阶段占整个项目建设周期的时间最长,在施工期间造价控制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工程款拨付的控制。对承包商的工程款拨付,或以时间进度为节点;或以形象进度为节点,总之,都应该是在总合同价款控制前提下的多节点进度款控制,一般在进度款提交、核定和拨付时间上应有明确规定,以维护双方利益,在资金上确保工程顺利进展。


  二、可转化为经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转化为经济,合同中一般以质量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环保违约金等条款出现,有明显的奖罚措施。如果认为合同价款已经为达到投标承诺的对应价款,则可以只罚、不另奖。应该说,这类条款所指向的奖罚金额不构成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的要素,但由于该部分价款关系承包商净利润的得失,与承包商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促使承包商兢兢业业按照投标承诺抓质量、抓进度、抓安全、抓环保等会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三、隐含的经济条款。这些条款体现在施工合同的各个方面,既有对承包商的制约,也有对业主的制约,其中有些是一旦事实发生,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的依据,如业主应该负责完成的工作,负责开通施工运输的通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负责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等。如果业主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赔偿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对承包商的制约有:向业主提供月进度计划及其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遵守政府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修理;在工程交付之前,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损失的,承包商赔偿相应损失等。此外,还有很多条款带有时限制约,隐含经济条款。






工程人该如何机智应对工程款拖欠

  欠款,对于搞工程的人来说,是再常见不过了,怎么解决欠款是个有技巧的事,某资深工程人奉上13计,供参考。


  先说发生欠款的四大点原因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为欠款埋下伏笔。


  2、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单纯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解决清欠之前提。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屡清屡欠、清老欠新。


  4、国家干预不力


  《建筑法》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但大量欠款事实说明法律形同虚设;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划拨备案机制,但总是一厢情愿、风大雨小;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失信开发商名单,不予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现实却是违规者榜上无名、依然畅通无阻。


  再说重点:工程欠款纠纷应对策略


  1、转变观念,以营利为中心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2、建立企业定额,掌握报价技巧


  目前,工程招投标普遍实现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的策略,故承包商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循序渐进地建立适合自己的企业定额。如果继续套用国家定额,不能与时俱进,最终将迷失方向。投标报价时,还要充分预测到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减量的幅度,采取相应报价策略。


  3、明确设置固定价的可调条件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固定价又称闭口价,包括单价闭口和全价闭口,二者在合同约定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但是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4、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5、竣工结算:充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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